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 房产税最新消息2021征收标准

2024-04-30 1447 明贵知识网

房产税最新消息2021征收标准

一、房产契税2021年新规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2020年8月11日正式通过,确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那么新契税法中,2021年的新规定是什么呢?

1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。

说明:契税缴纳是法律规定的,必须依法交纳契税,否则就是违法行为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2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为纳税人签订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,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。

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。

说明:如果没有在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交纳契税的话,是无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,因为现在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一个必要资料就是契税的完税凭证。  

二、房产契税最新消息2021征收标准

新《契税法》对于2021年的房产契税的征收标准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。当然具体征收标准具体还是要根据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确定,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。但是如果满足相关条件的话,还会给予免征或者减征。

1、2021年契税免征条件 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税:

(1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;

(2)非营利性的学校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养老、救助;

(3)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;

(4)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;

(5)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
(6)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。

2、2021年契税减征条件 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:

(一)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
(二)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权属。

三、房产契税税率2021年上调

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的发布,2021年房产契税税率上调的消息也是不胫而走,更是成为很多房地产企业广告营销的噱头,那么2021年房产契税税率上调是真的吗?

1、《契税法》的颁布,很多媒体宣传2021年9月1日起,契税的征税税率将会调整到3%-5%,但是这种说法是错误的。

2、此次《契税法》的颁布并非直接提高契税税率,具体的税率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《契税法》为依据,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,针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情况,执行差异化税率征收。

3、与此同时,国家同样会保护刚需置业群体的合理置业需求,对刚需购房者继续实施契税减免,不会直接增加契税的征税水平。

所以《契税法》的颁布,主要是从部门条例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,有利于契税的管理以及缴纳,并非是为了提高契税税率。 

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

民法典房产税新规定

  一、《民法典》中房产是不可以“交付”的

  1、动产的物权才以“交付”为标准。

  《民法典》:

  “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
  2、不动产的物权以“登记”为标准。

  《民法典》:

  “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
  二、前面我们分析《民法典》下房产税纳税人的判断结论:

  1、进行登记、有权属证书的,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“产权所有人”,是纳税人。

  2、房产没有登记、没有权属证书,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“产权未确定”,应该由使用人缴纳。

  三、房产税“交付”标准存在的问题。

  1、具体规定
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3〕89号)第二条第一项:

  “(一)购置新建商品房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”

  2、出现的问题

  按照以上规定,如果购置新建商品房已经登记、有权属证书,但没有“交付”,就不需要缴房产税。

  这有可能被纳税人用于避税。

  四、“交付”标准出现问题的根源分析

  1、国税发〔2003〕89号文件的违法规定

  “一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

 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,因此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,在售出前,不征收房产税;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。”

  2、根源分析

  房产税纳税人是按照“登记”和“权属证书”来确定:

  已登记、有权属证书,产权人是纳税人。

  未登记、无权属证书,使用人是纳税人。

  但国税发〔2003〕89号给出的理由是,“商品房在出售前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”

  由此判断:“在售出前,不征收房产税”。

  这个判断与房产税条例的规定抵触。

  3、房产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(“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:”):“五、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”

  国税发〔2003〕89号文件,应该不是财政部的规定。

  五、国税发〔2003〕89号的另一项不严谨规定

  国税发〔2003〕89号第二条第三项:

  “(三)出租、出借房产,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”

  如果出租房产已经登记、有权属证书,则在出租前就应该缴纳房产税。

  只是从出租开始,按照租金计征而已。

  显然,这里,“交付出租”,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不严谨的。

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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